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指导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我校与韩国世翰大学合作举办硕士学位教育项目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请假,并附现所属单位或街道(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所在学院(学部)要在一个月内,对学生的学历信息、政治表现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准予注册,并代韩方录入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代韩方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前三学期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于开始上课日起三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向所在学院(学部)请假。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上课日起三周内未缴纳第二学年学费,所在学院(学部)需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联系学生本人催缴,继而再次超过两周仍未缴纳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学部)办理,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确需续假者(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要办理续假手续。请假、续假时间单一课程不得超过四次。
(三)因未缴纳学费以外原因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修业年限与免修课程要求
第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学制2-4年,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逾4年未毕业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失去毕业资格。
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
第九条 如学生已参加韩国语能力考试,取得韩国语能力考试三级以上等级证书并向所在学院(学部)申请批准后,可以免修韩国语。但需参加同年级的韩国语考试。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项目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需修满27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上课(已批准自修者除外),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如不能按时上课,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短期难以恢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经专科医院检查确定患传染病并在隔离期内的;
(三)在学期间怀孕生育的;
(四)请假时间累计达到本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的。
第十六条 学生向所在学院(学部)提出休学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给所在学院(学部),另一份交给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存档),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能生效。学生交完下一学年的学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可于学期或学年开始前申请复学。因病(伤)复学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学手续与休学手续相同。学生复学后学习期限顺延。
第七章 退 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五)无法完成学位论文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七)经过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九)出现第二章第五条的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学部)出意见,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审查后,由“天津师范大学与韩国世翰大学合作举办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学术委员会”决定。学校对退学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毕 业
第二十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韩国世翰大学颁发修了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韩国世翰大学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和成绩单。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学部)负责组织做好毕业综合鉴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