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经2009年6月23日第6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我校在校生修业年限,具体调整规定如下:
1.四年制本科生:修业年限调整为三至六年;
2.高职升本学生:修业年限调整为二至三年;
3.两年制高职生:修业年限调整为二至三年;
4.三年制高职生:修业年限调整为二至四年;
5.本规定自2009级新生开始实行,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中有关修业年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6.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教务处
2009-6-29
版权所有:天津师范大学 |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 邮政编码:300387 | 电话:022-23541732 | 管理员: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