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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校在校生修业年限规定的通知
2017-11-02  

各学院:

经2009年6月23日第6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我校在校生修业年限,具体调整规定如下:

1.四年制本科生:修业年限调整为三至六年;

2.高职升本学生:修业年限调整为二至三年;

3.两年制高职生:修业年限调整为二至三年;

4.三年制高职生:修业年限调整为二至四年;

5.本规定自2009级新生开始实行,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中有关修业年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6.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教务处

200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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