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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8-10-19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201844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经2018529日第2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852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科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理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天津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本办法所称教学是指按照培养方案或教学规程等规定的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及相关的教学管理等各环节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教学单位,是指承担本科生培养的有关学部、学院或机构。

本办法所称教学管理部门,是指学校负责本科生教学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

第四条  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下列违反教学规范或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事件,造成影响较小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经教学单位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更改教学安排(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等)达总学分或学时1/8及以上的。

(二)未经教学单位审核同意,擅自调换教学活动时间或地点的。

(三)未经教学单位审核同意,擅自请他人代课或代为承担主考、监考工作的。

(四)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或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过程中,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岗位的。

(五)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或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并干扰正常教学,或从事与教学无关活动的。

(六)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或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过程中,未携带或提供必备、充足材料或工具,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七)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或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过程中,仪容衣冠不整,教态言语失当,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

(八)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活动过程中,未能有效进行教学纪律管理,无视学生违反纪律行为,导致教学秩序混乱的。

(九)对教学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

(十)未按教学安排布置或批改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或试卷的。

(十一)未按规定采用学校或学院审定或指定教材(含学生用书、教师用书、与教材配套的教辅资料、配合教材使用的音像制品等)的。

(十二)未按规定命题,试题不符合要求,或者命题出现较严重错误,影响到考试科学性的。

(十三)因未按时送达试卷,或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或中断的。

(十四)考试时主考或监考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岗、未及时做好考前准备、未按照规定明示考场纪律、未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或有效维护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五)误判、漏判考试试卷,未按照既定成绩评定标准,随意改动学生成绩或成绩录入错误,影响到考试结果公正性的。

(十六)未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超过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仍未录入或发布成绩的。

(十七)违反实践教学相关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未认真履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责任,影响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正常进程的。

(十九)因安排不当,导致教学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者遗漏,造成教学活动延误的。

(二十)课程表、考试安排、监考通知、调停课安排等未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教师或学生,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十一)教学大纲、批阅后的试卷、原始成绩单等教学档案(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未及时报送,或者管理不当导致遗失或损毁的。

(二十二)无故延误处理学籍工作(如注册、休学、退学、复学、转专业、转学、保留学籍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三)教学管理统计数据失实,影响管理决策的正确性的。

(二十四)未及时准备或妥善维护相关教学设施,造成教学活动延误的。

(二十五)未经教学单位或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出借或占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的。

(二十六)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或相关规范要求,影响到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教学质量,或有违师德规范,情节轻微且造成一定消极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下列违反教学规范或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事件,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属于第五条所列行为或事件,但情节严重的。

(二)未经教学单位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更改教学安排(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等)达总学分或学时1/4及以上的。

(三)未经教学单位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更换主讲教师的。

(四)未按照学校关于试卷印刷、保存的规定,导致试题泄露的。

(五)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情况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或其他未按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的行为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考试结果的公正有效的。

(六)漏收或遗失学生试卷、答卷、考核作品或论文等,影响学生成绩的。

(七)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教师存在严重失职失察的。

(八)实践指导教师未按规定指导学生,出现安全事故的。

(九)工作疏忽,造成学籍、学历、学位等处理失当,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因安排不当,导致教学活动中断或停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隐瞒或帮助隐瞒教学事故或拖延上报导致取证困难或无法查证的。

(十二)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

(十三)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或相关工作规范要求,严重影响到教学正常进行或教学质量,或者有违师德规范,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七条  下列违反教学规范或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事件,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属于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或事件,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教学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或行为的。

(三)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故意泄露考题,或在考试过程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的。

(五)协助或组织学生在考试中违纪的。

(六)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奖惩等个人档案材料的;对教学管理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七)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规定或相关工作规范要求,后果十分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  教学单位发现教学事故、接到发生教学事故的举报或投诉,应第一时间报告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并及时组织开展调查。

第九条  教学管理部门发现教学事故、接到教学事故的举报或投诉,应及时要求相关教学单位组织开展调查,也可以直接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条  教学单位组织开展教学事故调查的,一般由分管教学的领导牵头负责。教学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开展教学事故调查的,一般由教学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牵头负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管理部门应直接组织开展调查:

(一)教学事故涉及多个教学单位的。

(二)教学事故调查负责人为被调查人的。

(三)教学单位调查后,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明材料不足的。

(四)教学单位被举报存在偏袒、造假行为的。

(五)教学事故当事人为学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

(六)其他不宜由当事教学单位独立调查的。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调查一般应在发生当日起或接到举报、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复杂情况,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调查完成后,教学单位应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交教学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事实证明材料,做出拟认定决定。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教学事故调查的,由教学管理部门形成调查报告,汇总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做出拟认定决定。

第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一般应在收到或汇总调查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专家组负责。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协同所在单位做出处理决定。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专家组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为在所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的教学评奖推优资格、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为在所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扣发20%年度岗位奖励绩效、取消责任人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奖推优资格、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50%年度岗位奖励绩效、取消责任人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奖推优资格、当年考核为不合格。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记录记入个人教学业务档案,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凡对本单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者拖延处理的主管领导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年内多次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抄送人事处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

第五章 申诉和复议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15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由学校教学督导、教务处、人事处、工会、责任人所在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和教师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对教学事故重新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议决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错误的,直接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分送教学管理部门、人事处、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如经复议,处理决定被变更,需采取恢复相应待遇或资格、补偿经济收入、在适当范围内恢复名誉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造成的教学事故,经认定后可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时、主动向所在教学单位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教学事故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的,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过程中可减轻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以下情况,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时加重处理:

(一)在一个聘期内,同一人有多个(起)教学事故的。

(二)隐瞒教学事故,隐匿、伪造或销毁相关材料的。

(三)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干扰教学事故认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不能以部门或集体代替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

第二十七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为外聘人员的,处理决定由聘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参照本办法共同作出,并视情况向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情节特别严重、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相关规定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高职、继续教育可参照执行。原《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用)》(师大政字〔200167号)即行废止。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6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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