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深化管理的服务内涵,规范我校课程修读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依据《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按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凡在我校修业的本科生,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生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可在三至六年内浮动。
第二条学生在学期间所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者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自学重考或课程重修。
第三条自学重考
(一)凡课程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选择自学重考,每门课程选择自学重考次数仅限一次,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记载以自学重考考试成绩为准。
(二)军训、形势与政策、实验课、实践类课程不设自学重考。
第四条 课程重修形式分为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指导重修。
(一)组班重修
一学期内申请重修学生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上的课程,原则上由开课学院单独组设重修班,教学学时不得低于原课程教学计划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周六、周日。
(二)跟班重修
一学期内申请重修学生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学生可随本专业或其它专业开设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相当)的低年级进行跟班重修。
(三)指导重修
因教学计划调整不再开设的重修课程,或因课程冲突不能全程按时参加重修课程上课的,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学生可申请在任课教师定期指导下进行指导重修,要求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并参加课程期末考试。
第五条 教学管理
(一)自学重考的管理由开课学院统一负责,考试时间定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与缓考考试同步进行。学生必须在开学后第一周内到开课学院申请自学重考,经开课学院批准后,方可参加本学期的自学重考考试,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学期的自学重考。
(二)课程重修的教学管理由开课学院统一负责审批、登记,并通知任课教师,以避免忽略对这些学生的日常及考试管理。学生必须在开学后第一周内到开课学院报名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学期的课程重修及期末考试。
第六条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并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凡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对考核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该门课程自学重考一次或课程重修一次。
第七条 成绩记载
(一)课程原始考核成绩及经自学重考或每次重修的课程考核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均做记载,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以最高一次的课程考核成绩为准,记入学生历年学习成绩表中,重修次数和除最高一次成绩之外的历次考试成绩在历年学习成绩表中不做标记。
(二)凡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因对考核成绩不满意而参加自学重考或课程重修的课程,在奖学金评定、各类评奖及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成绩计算中,以原始及格成绩参与计算。
第八条 课程收费
(一)凡不及格课程第一次自学重考(或课程重修)免收费用。经第一次自学重考(或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再次修读时须按有关标准收取课程修读培训费。
(二)凡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因对考核成绩不满意而申请自学重考或课程重修的课程,须按有关标准收取课程修读培训费。
第九条凡教学计划安排在第八学期的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没有修满教学计划要求全部学分的学生,不再设立毕业前课程补考,必须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选择结(肄)业等方式离校。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3级学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