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结题时,相关成果须与立项(变更)情况相符,并满足结题相关规定。
2、项目完成后,报送课题成果鉴定材料8套(5套提交鉴定专家、2套存档、1套科研处备案),每套材料包括:
(1)课题立项通知书、
(2)《课题申请•评审书》、
(3)开题报告、
(4)中期报告、
(5)《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
(6)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组集体)、
(7)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个人)、
(8)成果主件(专著或研究总报告,研究总报告不得少于3万字)、
(9)成果附件(已发表的系列研究论文)、
(10)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被决策采纳等的证明文件)、
(11)重要变更的申请及获准批复。
研究已出版专著,并承诺以专著为成果主件的,必须另提交专著7册。
所有文本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鉴定材料必须统一装订成册。除专著外,将所有资料(或复印件)于左侧装订成册。不按规定要求汇集完整资料,不按规定要求统一装订的,不进入鉴定程序。论文和专著必须注明得到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资助,标明课题类别,采用统一标识,否则不予认定。
3、成果鉴定方式:
国家重大、重点课题成果鉴定采用会议鉴定方式。其他课题成果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进行通讯隐名鉴定或会议集中鉴定的方式。教育部规划课题委托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鉴定。
4、通过鉴定的项目即可办理结题验收。